69岁独居老人,动用3000多万元的杠杆资金炒股,没想到一朝爆仓,倒欠融资券商1000多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广州一69岁老人加杠杆炒股,中信建投证券授信6600万元的两融额度,跌破平仓线后老人回天无力,强平后尚未清偿中信建投证券逾1000万元。
独居老人加杠杆炒股爆仓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上述老人名叫苏玉甫,1953年生,独居,膝下无子,每月退休金为10010元。2017年3月22日,她与中信建投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后者为她提供了6600万元的总授信额度。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6600万元的授信额度是什么概念呢?
按照当前券商的一般做法,两融授信一般基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客户资产来评定,授信的比例一般是1:1,最高可以达到1:1.2。这意味着,如果按照最高1:1.2的授信比例,这位老人的账户里至少有5500万元资金或等值股票。
根据双方约定,当苏玉甫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130%并在最低线110%以上时,账号进入追保状态,应在T+1日之内追加担保物,否则,中信建投有权于T+2日启动强制平仓程序。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线110%,中信建投有权立即启动强制平仓程序。
动用如此高杠杆之后,令人担心的一幕出现了。裁判文书显示,在2018年2月1日的时候,苏玉甫已经使用了3335.5万元的融资额度,但当天其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跌至128%,中信建投分别在2月1日和2月2日两度通知苏玉甫,要求转入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以保证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45%。
但是,直到当年2月5日,苏玉甫仍未能追加担保物或偿还债务,维持担保比例最终跌破110%,中信建投随即对苏玉甫信用账户内股票进行强制平仓,但苏玉甫部分融资融券债务尚未清偿。
曾涉嫌转移财产
广东高院维持原判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老人炒股爆仓后,迟迟未能归还中信建投的1000余万元费用,双方就此对簿公堂,上演了一出诉讼拉锯战。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裁决,苏玉甫仍需向中信建投偿还融资本金1026.4万元和逾期利息35万元。此后,中信建投申请强制执行,但双方陷入拉锯战。
根据老人的辩诉,其名下的财产只有每月的养老金10010元,且其已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年龄已达66岁,依靠养老金维持基本生活,但是法院冻结了她的养老金账户。
此外,根据判决书,苏玉甫在广州市越秀区拥有一套面积为55.6平米的房产。在2018年2月初,苏玉甫将该房产以总价141.4万元转让给其妹妹苏英丽,单价为25412.68元/㎡,并在2月7日完成过户。2月15日,苏英丽支付了首期房款60万元,剩余房款81.4万元采用不计息按月分期方式付款,共163期,每期5000元。
中信建投认为,房产属于学区房,地段优越,案涉房屋所在小区2018年的网上挂牌最低价为50000元/㎡,依法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苏英丽与苏玉甫是近亲属关系,知晓苏玉甫对中信建投的巨额债务,对苏玉甫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的目的及原因应属明知,苏英丽实际上是协助苏玉甫转移财产。
至于苏玉甫主张的其患癌,根据其提交的病历资料,其疾病已于2018年治愈,且根据苏玉甫每月退休金和其处置房产情况,其生活应较为优越,并不存在缺乏必需生活费用的情形,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被治愈的疾病需要额外增加生活费用。
目前,该案经过多轮诉讼,法院最终驳回复议申请人苏玉甫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判,撤销了房屋买卖协议,恢复登记在苏玉甫名下,其名下财产继续被冻结。
两融纠纷时有发生
中证协提三大建议
在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之前,证券公司均被要求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在这样的背景下,两融纠纷仍时有发生,令人深思。事实上,随着资本市场持续交投活跃,融资融券余额自2021年7月中旬以来持续突破1.8万亿元,相应的风险管理也不容忽视。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委员会召开券商两融业务风险管理专题讨论会,并于近日向行业内部下发《融资融券风险管理及信用减值计量建议》,推广业内好的经验做法及需要关注的问题,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具体而言,在业务风险管理措施方面,中证协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审慎授信,把好融资准入关。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征信调查结果及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等进行动态管理。有的公司对高净值客户的尽调和管理进行了补充和强化,并通过提高平仓线、降低持仓集中度等风控措施,降低潜在违约风险;有的公司通过优化“黑白名单”管理机制,加强对客户信用行为的把控。
二是紧盯风险,做好事中动态管控。信用账户结构、担保品质量和交易风险偏好等,共同决定了市场波动下信用风险发生概率和潜在违约损失。有的公司构建了多因子风险计分体系,量化个股风险,实现对担保证券的分类管理,并根据市场表现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有的公司采取交易前端控制和事中风险防范相结合的方式,综合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持仓风险分布、板块集中度等动态控制新开仓限额,实现事中风险增量管理。
三是趋势思维,用好逆周期措施。多数公司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监测体系,当市场持续交投活跃、融资融券余额快速上涨时,适度从紧调整风控指标,防范风险快速积累;当市场处于估值低位,信用账户持仓分散且杠杆交易意愿较低时,恢复适中风控措施,以维持业务持续平稳发展。
编辑:郑雅烁
利用工作之便,局级干部在获取内幕信息之后,炒股盈利。
近日,证监会公布的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副局长的滕某军,因工作原因,接触到了三峡水利发布的重组方案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滕某军与妻子加杠杆交易“三峡水利”,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处罚决定书显示,滕某军妻子通过多种渠道汇集资金,且存在卖出其他股票和使用融资业务买入“三峡水利”的行为,筹措资金意愿强烈。其妻子证券账户持有“三峡水利”市值占全部持股市值的比例为99.23%,持股单一特征明显。
滕某军内幕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52.73万元,并被处以105.46万元罚款。滕某军之妻内幕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31万元,并被处以62万元罚款。
还原水利部副局长知悉内幕信息全过程
罚单详细披露了三峡水利内幕信息形成的过程。
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混改试点方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峡集团”)、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江电力”)研究论证重庆长电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合能源”)、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下称“长兴电力”)上市的方案和路径,推进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
2018年9月12日,三峡集团主要负责人带队拜访水利部主要负责人等,协调重庆配售电整体上市事宜,汇报三峡水利重组事宜,水利部表示支持。会后,水利部要求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负责三峡集团与水利部合作事宜。
2018年10月26日,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张某明带领谢某、张某拜访水利部,具体协调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事宜,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主要负责人刘某杰参会。
2018年11月14日,长兴电力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同意长兴电力参与联合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9年1月9日,张某明(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再次带队到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该局刘某杰、副局长滕某军、新华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华水利”)董事长叶某桥等就推动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等进行沟通,双方同意形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1月10日,新华水利向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报送《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
2019年1月11日至1月14日,滕某军、刘某杰先后对《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作了批示。
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党群办公室向局党委委员、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召开党委会议通知。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党委会,同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同意支持以三峡水利为平台实施“四网融合”。刘某杰、滕某军等参加了会议。
2019年3月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3月7日,三峡水利董办的胡某将《关于建议启动重庆地方电网整体上市的函》传真给叶某桥。
2019年3月8日,叶某桥向刘某杰、滕某军做了汇报,电话告知陈某娟、张某平办理停牌手续。
2019年3月9日,三峡水利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联合能源控股权、长兴电力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证监会认为,三峡水利发布的重组方案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的规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公开于2019年3月9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滕某军等多人。
滕某军加杠杆买入“三峡水利”
2019年2月27日、28日,“滕某军”证券信用账户通过融资方式买入“三峡水利”43.2万股,通过证券方式买入“三峡水利”9.28万股,合计买入52.48万股,成交金额481万元。2019年3月25日,滕某军将其信用账户持有的“三峡水利”全部卖出,获利52.73万元。
证监会认为,滕某军参加了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的党委会。同年1月27日,滕某军大量买入“三峡水利”,并在复牌当日将买入的“三峡水利”全部卖出。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证监会称,滕某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滕某军违法所得52.73万元,并处以105.46万元罚款。
滕某军妻子也买入“三峡水利”
证监会的另一份处罚决定书显示,滕某军的妻子也参与了内幕交易“三峡水利”。
决定书显示,陈某丽与滕某军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滕某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丽”证券账户共计买入“三峡水利”16.93万股,成交金额142万元,卖出2.91万股,成交金额24.27万元。股票复牌后,其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股份全部卖出,最终获利32万元。
证监会认为,“陈某丽”相关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首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丽控制“陈某丽”证券账户交易“三峡水利”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2019年1月24日、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同意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陈某丽于1月24日、25日买入“三峡水利”7.51万股。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陈某丽又买入3.4万股。
其次,复牌当日,陈某丽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三峡水利”全部卖出。再次,陈某丽通过多种渠道汇集资金,且存在卖出其他股票和使用融资业务买入“三峡水利”的行为,筹措资金意愿强烈。最后,“陈某丽”证券账户持有“三峡水利”市值占全部持股市值的比例为99.23%,持股单一特征明显。
证监会认为,陈某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滕某军妻子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陈某丽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滕某军未告诉当事人内幕信息;其二,当事人的交易不异常。当事人的证券账户经常处于满仓加融资状态,例如“稀碳新材”“中信证券”等股票。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首先,陈某丽与滕某军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滕某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不晚于2019年1月9日知悉内幕信息。
其次,陈某丽买入“三峡水利”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一是,陈某丽买入“三峡水利”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党群办公室发出召开党委会议通知,“陈某丽”证券账户于该日买入“三峡水利”6.01万股。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党委会,同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日“陈某丽”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1.5万股。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该日“陈某丽”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3.4万股。三个交易日,“陈某丽”证券账户累计买入10.91万股,占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三峡水利”比例为64.44%。
二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持有“三峡水利”市值占其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为99.23%,持股单一特征明显。
三是,陈某丽所述其一贯满仓交易股票的说法,不能解释上述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性。
四是,证监会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的处罚幅度适当。当事人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因不符合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009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综上,证监会对陈某丽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陈某丽违法所得31万元,并处以62万元罚款。
责编:桂衍民
校对: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