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002383)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据公告显示,公司及公司香港全资子公司Hemisphere Co.,Ltd.,与CNH Industrial Alberta Inc.及其关联公司CNH Industrial America LLC签署《股份购买协议》,拟转让Hemisphere Co.,Ltd.所持有的Hemisphere GNSS Inc.(以下简称“加拿大半球”)的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不再持有加拿大半球及其下属公司的股权。
在频繁的人事变动下,合众思壮迟迟不能突破旧有的业务框架。近期在与投资者交流中,合众思壮表示公司核心技术聚焦在卫星导航领域,尚未涉入卫星通信。
然而,合众思壮于3月31日修正了业绩预告,将2021年业绩由盈利2500万元至3750万元,下修为亏损8500万元至9500万元。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郑州航空港区兴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慧电子”)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告知函》。兴慧电子于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共计9,085,7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1、增持主体:郑州航空港区兴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原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本次增持实施前,兴慧电子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86,742,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64%,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21.94%。
3、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4、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6、增持股份情况:
7、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兴慧电子将继续履行2019年9月21日披露的《关于郑州航空港区兴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中的相关承诺:自2019年9月21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本公告披露后,兴慧电子将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83%。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告知函》。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1月19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39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7.69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727%。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手续,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7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等议案。
(二)2017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并于2017年9月9日披露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了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事宜。
(四)2017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18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九)2018年11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20,000股的回购注销及510,000份期权的注销。
(十)2018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19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可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3%。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相关股份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截至2019年11月8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1月19日。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139人。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上表中激励对象杨吉隆获授的 9,900 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后续回购注销。
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解除限售申请表;
6、股份结构表、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